- 租赁物有瑕疵 出租人应否担责任?
- zt.wineast.com 发布时间:2010-12-15 21:46:00
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网友(shengke111) -
2003年6月,某金融租赁公司根据某电视机厂的委托,推荐广东某实业公司为供货商,三方就买卖片状电阻生产线设备事宜进行了洽谈。9月,租赁公司按电视机厂要求的条件与实业公司签定了购货合同,约定:货物质量保证、设备验收等直接由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负责。电视机厂也在该合同签字,表示同意。 同年12月,电视机厂与广东某实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片状电阻生产技术合作合同,对设备应达到的技术指标作了具体规定。随后,租赁公司与该电视机厂签订了以该设备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由广东某实业公司直接向电视机厂交付设备,交付之日为租金起算日;若发生设备质量问题,则租赁公司不承担责任,由电视机厂向深圳某实业公司索赔,租赁公司协助。
该设备于08年1月交付,电视机厂进行了验收,并会同实业公司对设备进行了安装调试,发现该设备未达到设计标准。为此,租赁公司会同电视机厂与实业公司签订了处理协议书,约定:设备由电视机厂负责修整,实业公司向电视机厂赔偿16万元。后来,租赁公司因电视机厂拖欠租金,多次索要未果,向当地法院起诉,电视机厂在答辩中称:租赁公司交付的租赁物在使用中未达到设计标准,而租赁公司又未及时对外索赔,故拒绝支付租金。
案例分析
本案涉及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是否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244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一般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除非“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因此应该首先观察一下本案的租赁物是如何选择和确定的。
在本案中,出租人只是向承租人推荐了出卖人,对租赁物的选择最终是由承租人决定的。例如,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与出卖人协商的条件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并且在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随后承租人又与出卖人签订了有关片状电阻生产线的技术合作合同。这些行为足以表明,出租人并未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
另外,如果当事人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由出租人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那么,出租人应该承担租赁物瑕疵担保责任。但事实上,在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日后发生租赁物的质量问题,出租人不承担责任,而由承租人负责索赔,出租人只是负责协助。因此,本案承租人电视机厂在诉讼中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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