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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ad商标案有望和解 苹果赔偿金额仍是焦点

2012-5-7 8:16:56中国经营报 【字体:

连续了两年之久的iPad商标案,目前已经进入了法院主持下的调解程序,双方均表示出了和解意愿。

唯冠科技代理律师马东晓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唯冠科技一直都在试图与苹果公司达成和解,目前双方争执的焦点是赔偿金额。”

唯冠代理律师谢湘辉同时也表示,“目前双方已经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因为价格差异,调解过程比较艰难,但双方态度都还积极。”

这样的结果得益于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推动,在此前后,国家工商总局、案件所在地的广东省高院都做了很多工作。来自政府的内部人士表示,“由于iPad案件影响深远,世界知识产权日根本无法回避,这某种意义上促成了案件向好的方向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日助推iPad案和解

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针对苹果公司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付双建回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目前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付双建同时根据中国法律对这一结论进行了解释,“按我国商标法第39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目前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对于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的这一表态,外界普遍认为有利于唯冠,至少有助于推动双方的和解,倒逼在该案中表现傲慢的苹果坐回谈判桌前。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从法律层面来讲,付双建讲得非常客观,但在现实中,它容易给人一个有利于唯冠的印象。”

上述专家同时表示,“国家工商总局方面特别强调的是深圳唯冠仍然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这与苹果方面一直主张的iPad商标转让人台北唯冠有差别。这种强调暗示了国家工商总局与深圳唯冠在案件中的主张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国家工商总局方面的表态提到了“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这意味着,如果唯冠方面不能与苹果共同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的话,苹果方面将不能得到iPad在中国的商标权,同时,这种申请还需要得到国家工商部门的核准并予以公告。

上述专家认为:“解读这一表态,特别需要注意一句话,即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苹果即使在对唯冠的商标确权案中胜诉,也不能排除苹果在正式公告权利之前非法使用iPad商标的违法行为。”

《新西兰论坛报》报道,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阎晓宏表示,中国政府认为深圳唯冠科技公司是iPad商标合法所有者。这番表态增加了美国苹果公司在相关法律诉讼中面临失败的风险。

4月19日,广东省政府召开“2011年度广东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欧修平曾透露,该案法院已一边抓紧审理,一边抓紧调解。

国外方面,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也为“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了“2012美国大使知识产权圆桌讨论会”,但美国专利商标局副局长特里萨·斯坦里克·雷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并没有检讨本国企业对他国法律的漠视,反而迁怒于中国的专利制度。

他说,“中国的机构在受理企业专利申请时,不看某一个商标到底能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只要企业申请,并缴费,就会授予商标,而不理会企业究竟会否把这个商标用在产品上,这给iPad在中国制造了麻烦。”

然而,对于该案,美国《福布斯》的评论员撰文指出,“苹果的过失在于它没有搞清楚中国的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即唯冠中国)才是iPad商标在中国的所有人。这是苹果令人遗憾地未能与正确的企业签署协议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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