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大湖股份(600257,股吧)就其拟耗资1000万元联合春播秋收基金对外投资事宜发出问询函。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上交所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已经把PE与上市公司的合作模式纳入监管重点。除了大湖股份之外,此前已经有中源协和(600645,股吧)、益民集团(600824,股吧)等公司在上交所的监管问询下详细披露解释和合作的基金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关联关系。
监管部门相关人士表示,“PE+上市公司”投资模式作为市场创新,可以有效整合各类市场资源,建立投资者、上市公司及其管理人员的利益共同体,促进上市公司发展。但也正因这类投资模式形成了共同的利益基础,容易滋生内外联结、利用虚假项目炒作股价等行为,滋生内幕交易、市场操纵、信息披露违规等问题。由于其形式创新,具有高度的隐蔽性,无论是在日常监管还是信息披露中,都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也对监管部门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研究人士建议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内幕知情人范畴,将与上市公司签订各种协议能够知悉内幕信息的PE纳入内幕知情人范畴;二是设定PE退出的锁定期,可以参照非公开发行,对私募或小股东基金所持股份设置退出期限要求,防止PE通过炒预期、炒项目拉抬股价退出获利。
据统计,截至2014年末,沪市公司中,共有129只PE持有67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另有7只PE拟通过参与非公开发行入股6家上市公司;共有28家上市公司与PE共同设立或者拟设立32家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总投资规模约达448.7亿元。(周松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