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如,有业内人士质疑,假如允许PE机构既有针对二级市场投资者发行的产品,又有负责PE基金退出的混合经营模式,那对这样的PE机构及其运营模式从法律法规上该如何界定?又比如,如果PE机构设立的二级市场投资公司看好PE仍持有的股票,那么,在该股票解禁后半年内,投资公司去购买是否违规?PE和所属的二级市场公司账户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操纵市场和内幕交易嫌疑?
以成立二级市场投资公司或基金服务所在PE退出项目的情况为例,按照《证券法》中关于操纵证券市场的规定,“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属于被禁止的行为之一。对照来看,若PE持有的股份在解禁后直接转让至旗下的二级市场公司,就有发生此类情形的可能性。由于PE和所属的二级市场公司账户属于同一个实际控制人,为了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难免产生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的可能。
对此,有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条款主要针对恶意的二级市场操纵,一般来说,专门成立二级市场投资公司服务所在PE项目退出的,其本质目的是为了通过长远持有相关股票获得长期收益,因此,实际上并不违背法规;另外,也可通过建立二级市场投资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来避免违规嫌疑。
另外,《证券法》中要求,“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对照来看,PE机构或适用于持股超过百分之五的股东,要想规避这一条,PE旗下二级市场公司就必须通过另外一个账户来实现操作,否则就可能涉嫌违规,所得收益必须归还上市公司。
另外,由于不少PE机构高管还兼任所投已上市公司高管,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证券法》要求该类人员在内幕信息公布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这就又牵涉出一个道德界定问题,可能某人一方面是所投已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另一方面还是PE机构高管,也是PE旗下二级市场公司上级,那么就可能在获取投资收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导致违规行为的发生。不过,有业内人士认为,面对类似情况,只要PE旗下二级市场公司避免在内幕信息公布的时间窗口期建仓则可。
南丰资本合伙人黄庆伟提出,尽管不能简单判断PE成立二级市场公司服务所投上市项目退出是否可能出现违规,但的确可能存在违规的嫌疑。因为尤其是在内幕交易方面,相比市场上纯粹的二级市场投资机构,PE肯定对所投项目了解得更深入,更具有信息渠道优势。另外,“相比之下,PE二级市场投资公司接盘后,是否继续利用敏感时点进行交易的后续跟进监督更需要引起关注,往往这一块是被忽视的。”黄庆伟说。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李淳认为,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可以考虑建立防火墙,一是制度层面的防火墙,通过法律、规则、章程和协议等进行约束和监管;二是操守层面的防火墙,即要求参与各方相关人员应该具备高度的职业操守和道德。